導讀:12月28日,招商銀行發布監事會決議公告,會議審議通過了2022年度績效薪酬追索扣回情況的議案,引發關注。12月28日晚,招商銀行發布監事會決
12月28日,招商銀行發布監事會決議公告,會議審議通過了2022年度績效薪酬追索扣回情況的議案,引發關注。
12月28日晚,招商銀行發布監事會決議公告,會議審議通過了《關于招商銀行2022年度績效薪酬追索扣回情況的議案》,引發社會關注。
今年3月,招行就曾在其2022年報中披露,為緩釋各類經營和管理風險,該行根據監管要求及經營管理需要,建立了薪酬延期支付和績效薪酬追索扣回相關機制。2022年,執行績效薪酬追索扣回的員工2876人,追索扣回績效薪酬總金額5824萬元。最近審議通過的議案正是關于這次績效薪酬追索的事件。
根據年報顯示,2022年,招行員工中執行績效薪酬追索扣回的員工2876人,人均“退薪”2.03萬元,按照該行去年總員工數11.3萬人計算,被要求“退薪”的員工數量占招行全部員工比例超過2.5%。
據悉,招商銀行并非唯一一個追討績效薪酬的銀行。根據原銀保監會3月披露,山西5家城商行合并重組期間,對61名高管和關鍵崗位人員追索扣回績效薪酬3359萬元。此外渤海銀行在其2022年報中披露也追索扣回2022年370人績效薪酬1760萬元,相當于人均被追回4.76萬元。九江銀行績效追索扣回總金額為163萬元,但未披露涉及的具體人數。
此外,六大國有行、興業銀行、中信銀行、中國民生銀行、中國光大銀行、平安銀行、浙商銀行、哈爾濱銀行、無錫農村商業銀行等銀行都在其2022年度業績報告中披露了績效薪酬延期支付和追索扣回制度的建立和實施情況。
商業銀行薪酬追討和監管制度的建立非一日之功。
早在2010年,原中國銀監會發布《商業銀行穩健薪酬監管指引》,明確商業銀行應制定績效薪酬延期追索、扣回規定,如在規定期限內其高級管理人員和相關員工職責內的風險損失超常暴露,商業銀行有權將相應期限內已發放的績效薪酬全部追回,并止付所有未支付部分。
2021年2月,原中國銀保監會辦公廳印發《關于建立完善銀行保險機構績效薪酬追索扣回機制的指導意見》,明確在8種情況下,銀行保險機構高級管理人員和關鍵崗位人員績效薪酬和其他激勵性報酬要被追回,其中包括追回已支付的績效薪酬和止付未支付的績效薪酬。
2023年3月24日發布的《銀行業保險業健全公司治理三年行動取得明顯成效》中,原銀保監會表示,截至當時,95%以上機構已制定并實施了績效薪酬延期支付和追索扣回制度。特別是在一些高風險機構,相關制度為追究違規高管責任、挽回資產損失發揮了重要作用。
追討違規績效薪酬行為也有先例可循。
2019年沈陽市國資委網站發布的《關于盛京銀行市管干部年度薪酬超標準部分退回有關問題》(以下簡稱“《問題》”)文件顯示,盛京銀行3名市管干部:盛京銀行黨委書記劉彥學,黨委副書記張濤,工會主席徐成在2016年、2017年因多發薪酬,被要求退回共計1892.7萬元。
2020年,盤錦市財政局發布《關于整改盤錦銀行超規發放薪酬工作的通知》,文中顯示盤錦銀行2016-2018年度6位市管干部薪酬不應高于836.46萬元,而實際發放了1222.09萬元,超標準385.63萬元。盤錦銀行之后表示,6位市管干部已全部退回超標薪酬。
值得注意的是,此輪追討績效薪酬以及配套制度化規范建設并不局限于銀行業。包括券商在內的金融行業,對于薪酬績效規范相比之前有了較大提升。
2022年5月13日,中國證券業協會發布了《證券公司建立穩健薪酬制度指引》。
《指引》規定,證券公司應當制定薪酬預算總額,薪酬方案要充分考慮市場周期波動影響和行業及公司業務發展趨勢,適度平滑薪酬發放安排,同時做好薪酬激勵的極值管控和節奏控制。《指引》強調,證券公司在制定薪酬制度時,應當對董事長、高級管理人員、主要業務部門負責人、分支機構負責人和核心業務人員建立薪酬遞延支付機制,遞延支付年限應當與相關業務的風險持續期限相匹配,遞延支付速度應當不快于等分比例。
根據《指引》第16條,證券公司在制定薪酬制度時,應當建立嚴格的問責機制增強薪酬管理的約束力,包括但不限于獎金、津貼等薪酬止付、追索與扣回等內容,對違法違規或導致公司有過度風險敞口的高管和關鍵崗位等相關責任人員追究內部經濟責任。
2022年8月2日,財政部發布了《關于進一步加強國有金融企業財務管理的通知》。該通知要求,金融企業要建立健全薪酬分配遞延支付和追責追薪機制。金融企業應當制定績效薪酬追索扣回制度,對于高級管理人員及對風險有直接或重要影響崗位的員工在自身職責內未能勤勉盡責,使得金融企業發生重大違法違規行為或者給金融企業造成重大風險損失的,金融企業應當依法依規并履行公司治理程序后將相應期限內已發放的部分或全部績效薪酬追回,并止付未支付部分或全部薪酬。
上述通知還要求,績效薪酬追回期限原則上與相關責任人的行為發生期限一致。績效薪酬追索扣回規定適用于已離職或退休人員。
對此,包括光大證券、山西證券、首創證券、華林證券、中信證券等券商都先后發布了關于薪酬追索扣回實施細則。
從相關規定實施經驗看,此前案例要求退回員工薪酬的還在少數,主要是追索發放給高管和關鍵崗位人員的薪酬;此后是否會進一步追索員工績效薪酬還需觀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