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10月25日上午,衢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公開開庭審理一起緩刑罪犯在社區矯正期間因重大立功,刑罰執行機關提請減刑的案件,并當庭裁定減去罪
10月25日上午,衢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公開開庭審理一起緩刑罪犯在社區矯正期間因重大立功,刑罰執行機關提請減刑的案件,并當庭裁定減去罪犯邱某某有期徒刑二個月,縮減緩刑考驗期二個月。該案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規定》施行以來,衢州市首例緩刑罪犯的減刑案件。
罪犯邱某某在社區矯正期間,于2023年4月10日20時許在衢州鹿鳴大草原北側河道入江救起一名落水小女孩,經衢州市公安局智慧新城分局調查,確認罪犯邱某某的行為屬于見義勇為行為。衢州市司法局認定罪犯邱某某有重大立功表現,據此向衢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請對罪犯邱某某減去有期徒刑二個月,縮短緩刑考驗期二個月的建議。
衢州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出庭履行職務,檢察機關認為罪犯邱某某的行為構成重大立功表現,符合減刑條件,同意執行機關提請減刑的意見。
法院經審理查明,罪犯邱某某在社區矯正期間,嚴格遵守社區矯正監督管理規定,服從監管,確有悔改表現,其在社區矯正期間的重大立功表現有相關證據予以證實。
法院認為
罪犯邱某某在緩刑考驗期間,不顧自身安危、見義勇為的行為,應屬在日常生產、生活中舍己救人的重大立功表現,符合減刑的法定條件,依法可以減刑。遂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八條、第七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規定》第五條第一款第(五)項、第十八條規定,裁定減去罪犯邱某某有期徒刑二個月,縮減緩刑考驗期二個月。
典型意義
本案是對有重大立功表現的緩刑罪犯予以減刑的典型案例。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規定》規定,罪犯在緩刑考驗期內有重大立功表現,可以參照刑法第七十八條的規定予以減刑,同時應當縮減其緩刑考驗期。本案中,罪犯邱某某不顧個人安危、入江救起一名落水小女孩,見義勇為的行為得到公安機關的確認。法院對該犯減刑,是對其改過自新、見義勇為的獎勵,同時也對其他罪犯的改造起到激勵引導作用,有助于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實現了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