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10月12日,孫卓被拐案宣判前,孫海洋改變對人販子判處28年刑期訴求,望對其處以死刑。孫海洋稱因人販子吳某龍無任何悔意且態度傲慢,導致自
10月12日,孫卓被拐案宣判前,孫海洋改變對人販子判處28年刑期訴求,望對其處以死刑。孫海洋稱因人販子吳某龍無任何悔意且態度傲慢,導致自己改變想法,還表示如若宣判結果與自己預期差異太大,將考慮起訴。孫海洋告訴記者,一審后相關部門花費了大量時間調查吳飛龍犯罪證據。備受關注的孫卓、符建濤被拐案將于13日16時在南山區人民法院宣判。
孫海洋:希望以嚴判震懾其他人販子
10月9日,孫海洋接到深圳市南山區人民法院的電話,告知孫卓、符建濤被拐案,將于10月13日下午宣布判決結果。
“接到法院電話之后,我趕緊問是不是死刑,但法院方面說不能透露其他信息,一切都要等宣判當天。”孫海洋表示,無論是在此前十多年中,還是在一審法庭上,本案被告人吳某龍都沒有表現出絲毫悔改之意。孫海洋認為,吳某龍社會危害性大,所以他再次重申此前想法,希望重判嚴懲被告人。
在此前的庭審中,兩名被害者家屬均提出了民事索賠。其中,孫海洋一方索賠580萬元,符建濤父母也索賠數百萬元。
就此,孫海洋對記者表示,他們仍然堅持索賠580萬元的金額。如果被告無法負擔賠償金,希望能夠加重他們的有期徒刑量刑,以作抵消。“如果判決結果和我們的訴求差距很大的話,我也咨詢過律師,可能會提出抗訴申請。”
談到為什么強烈要求嚴懲被告人,孫海洋表示,“在法庭上,吳某龍多次稱自己什么東西都不記得了。質問他為什么要拐孩子,他狡辯稱自己不是拐,是撿孩子、幫我們養孩子,是做好事。這個案子又是發生在一線城市,大家的關注度很高。如果量刑過輕,恐怕會讓其他人販子產生僥幸心理。我希望嚴懲被告人,以此震懾其他拐賣拐騙的犯罪分子,讓他們醒悟,主動交代被偷走的孩子去哪里了。”
此外,孫海洋還表示,很多尋親家長也很關心案件情況,13日一些尋親家長會來深圳現場見證。“無論是拐騙還是拐賣,對于被拐兒童家庭的傷害是一樣的。現在還有很多被拐兒童家庭奔走在尋親路上,希望大家多給予關注。”
據媒體此前報道,孫卓于2007年10月9日在深圳白石洲被拐,孫海洋夫婦尋子14年,直到2021年12月6日孫卓才回家,人販子吳某龍也落網。
2023年4月7日,孫卓、符建濤被拐案一審開庭審理。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吳某龍于2007年10月9日、12月28日在深圳市南山區先后拐走孫卓、符建濤,并將二人帶至被告人吳某光的住處藏匿。隨后,吳某龍將被害人分別交由其同鄉或親屬收養。2021年9月27日,公安機關詢問吳某光時,吳某光作假證包庇吳某龍,稱符建濤是吳某龍的孩子。公訴機關提請以拐騙兒童罪追究吳某龍的刑事責任,以包庇罪追究吳某光的刑事責任。法庭當時宣布將擇期宣判。
律師說法:“拐賣”和“拐騙”在量刑上有很大差別
10月12日晚,孫海洋的女兒孫悅在其個人社交平臺表示,孫卓、符建濤被拐案開庭審理后,時隔半年才宣布判決結果的原因之一是法律區分開了對“拐騙”和“拐賣”犯罪的量刑,并呼吁“拐騙”和“拐賣”同罪。
“拐騙”和“拐賣”雖然只是一字之差,但在量刑上有很大差別。
根據刑法第二百四十條,拐賣婦女、兒童是指以出賣為目的,有拐騙、綁架、收買、販賣、接送、中轉婦女、兒童的行為之一的行為。拐賣婦女、兒童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對于“拐騙”,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條規定,拐騙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脫離家庭或者監護人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廣東省法學會刑法學研究會理事、廣東勝倫律師事務所律師鄭明表示,兩罪的關鍵區別在于:構成拐賣婦女兒童罪,必須是以出賣為目的;而拐騙兒童罪,則不是以出賣為目的,一般是在傳宗接代、養兒防老的觀念支配下的收養,個別的是為了養大后供自己驅使奴役等。
“拐賣婦女兒童最高可以死刑,拐騙兒童最高五年刑期,的確差距很大,主要原因在于兩罪侵害的法益和社會危害性不同。”鄭明表示,前者侵犯被害婦女兒童的人格尊嚴權和身體自由權,拐騙兒童侵害的是家庭關系和兒童的人身權利。拐賣行為往往伴隨或衍生其他犯罪,例如故意殺害、故意傷害、性侵、賣往境外等,拐騙目的是供人收養,一般情況下,收養者會對被收養的兒童加以照顧,不會做出嚴重傷害被收養者的行為。
鄭明表示,《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五條規定罪責刑相適應的原則,即刑罰的輕重,應當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擔的刑事責任相適應。對于犯罪行為量刑,要根據所犯罪行的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來決定。